BOB新《森林法》明确,对涉及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OB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新《森林法》改变了之前实施行政处罚较为直接、简单的规定,注重通过测算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的实际成本确定罚款金额,BOB较为复杂。虽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对各地设定标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基层对此感觉仍难以操作,希望省级层面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技术标准和行政处罚费用标准较为迫切。为有效引导各地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文件要求,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较切合我省林业实际的标准很有必要。
为做好《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工作,我处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参考周边省份做法,赴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就有关情况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咨询,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初稿,并在局法改处、造林处等处室大力支持下进行了多次讨论。10月29日发函征求各设区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次召开处务会研究修改,考虑到此项标准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与基层执法工作密切相关,为使文稿更加切合我省实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11月18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严成专程赴萍乡市召集市县林业部门征求意见。11月24日,严成主持、局二级巡视员倪修平出席,召集有关处室、单位进行专门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文稿,11月26日-12月10日在省林业局网站发布15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OB12月21日,省林业局召开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围绕文稿进行了讨论;12月24日专程赴省司法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期间,先后收到局法改处、造林处,宜春市、南昌市、吉安市林业局等反馈的意见20条,其中采纳12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6条(详见《反馈意见情况汇总表》),根据反馈意见经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审议稿。
第二部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一是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强调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二是明确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标准,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以及应达到恢复土层厚度、防止水土流失条件。BOB三是明确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要求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以及应达到适地适树、种苗质量、造林密度、成活率、保存率条件。四是明确恢复、补种期限,要求分临时使用林地和其他情形,作出完成时限要求。BOB
第三部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一是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强调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二是明确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根据调研掌握情况分别予以细化,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提出,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就恢复植被费用提出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同时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但特殊情况按照此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第四部分“其他”,针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有关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的适用情形的参照等予以规定,尤其考虑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一项新要求、情况较为复杂,对现在制订的《标准》在试行后予以完善更加科学。